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機關公開遴選公考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公考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直屬機關公開遴選公考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直屬機關公考補充工作,樹立重視基層的用人導向,建立來自基層的公考培養選拔機制,優化公考隊伍來源和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考法》和《關于注重從基層和生產一線選拔黨政領導機關干部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遴選公考,是指自治區直屬機關采取競爭擇優方式,從設區市以下機關(含垂直管理機構設在市、縣的單位)公考以及參照公考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符合轉任條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統稱“市以下機關公考”)中公開選拔公考。
第三條 自治區直屬機關補充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考,原則上應進行公開遴選。
第四條 公開遴選公考,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第五條 公開遴選公考,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并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公開遴選公考,應當根據公考隊伍建設需要,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一般每年進行1—2次。
第七條 自治區直屬機關公開遴選公考,原則上由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統一遴選計劃、統一發布公告、統一考試時間,各遴選機關自行組織進行。
因工作需要,經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同意,自治區直屬機關可以單獨組織遴選,遴選方案須經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審定同意。
第八條 公開遴選公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機構編制部門申報用編計劃;
(二)制定遴選計劃和遴選工作方案;
(三)發布遴選公告;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組織考試;
(六)考察與體檢;
(七)公示和審批。
必要時,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章 遴選計劃、方案和公告
第九條 遴選機關根據機構編制部門的批復、職位空缺情況和職位要求,提出遴選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制定遴選計劃和遴選工作方案。
第十條 遴選計劃和遴選工作方案須經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方可組織實施。
遴選計劃一般每年申報2次, 1月份申報上半年計劃,6月份申報下半年計劃。
第十一條 遴選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遴選機關名稱、編制數額、實有人數,遴選的職位、名額和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二條 遴選工作方案應包括組織機構、職責分工以及實施步驟等內容。
第十三條 遴選機關依據遴選工作方案制定遴選公告,并經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規定的網站和自治區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遴選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遴選機關、遴選職位、遴選名額、遴選范圍以及報考資格條件;
(二)報名辦法、時間和地點;
(三)報考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四)考試方式方法、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和地點以及總成績計算方法;
(五)筆試開考比例、面試開考比例、考察與體檢比例;
(六)其他須知事項。
遴選公告一經發布,非經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改。經批準后調整的,應當在公告相同范圍內予以發布。
第三章 資格條件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參加遴選的公考,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勤奮敬業,工作能力強,業績突出;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近2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五)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經公考主管部門批準,年齡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遴選:
(一)新錄用公考工作未滿3年(含試用期)或未滿規定服務年限的;
(二)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機關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參加遴選的公考。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遴選機關公考構成有規定回避關系情形的職位。
第十七條 報名采取組織推薦或者個人自薦等方式進行,每人限報一個職位。報名人員填寫報名登記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個人自薦報名的,進入面試前須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十八條 遴選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報考人員是否符合報考資格。
第四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公開遴選公考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筆試、面試的試題命制和考務等工作由遴選機關自主組織。
筆試主要測試應試者的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面試測試應試者的職位適應能力、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面試可采取結構化面試、情景模擬、文件框、無領導小組討論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筆試、面試的分值各為100分,考試總成績可按筆試、面試成績權重計分。筆試、面試成績權重比例可確定為5∶5或4∶6。
遴選機關可根據需要,在面試環節增設職位業務水平測試,測試成績占面試成績的30%。
第二十一條 筆試開考比例。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人數與遴選職位名額的比例不低于4∶1方可開考。無人報考或經批準減少遴選名額仍達不到筆試開考比例的,取消該職位的遴選計劃。
第二十二條 面試開考比例。遴選機關按照面試人選與遴選職位名額3∶1的比例,從同一職位報考人員中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選。面試公告發布前主動放棄面試資格的,遴選機關應在同一職位中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面試人選。達不到面試開考比例的,取消該職位的遴選計劃。
第二十三條 面試公告經公考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在面試前5個工作日通過公考主管部門規定的網站向社會發布。同時,遴選機關應及時通知進入面試的人員。
面試公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參加面試人員的信息、面試形式、面試時間和地點、遴選機關聯系人及聯系電話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考官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或培訓合格的人員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
面試成績應當在面試結束當日內公布。
第五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五條 遴選機關根據考察人選與遴選職位名額不低于2:1的比例,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原則確定考察人選,并組織考察。
第二十六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并據實寫出考察材料。同時,還要對考察對象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
考察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實績的原則,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素質、業務水平、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 遴選機關按照體檢人選與遴選職位名額1∶1的比例,依據考察情況擇優確定體檢人選,并組織體檢。
第二十八條 體檢須在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按照《公考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
第二十九條 因考察、體檢不合格或者考生自愿放棄的,遴選機關可從同一職位參加面試人員中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考察、體檢人選。
凡面試開考的職位,且有考察和體檢合格人選的,該職位原則上不得空缺。
第六章 公示和審批
第三十條 遴選機關黨組(黨委)根據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按照人崗相適的原則和職位需求,集體研究確定擬錄取人員,并在遴選機關、擬錄取人員工作單位以及通過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規定的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一條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取的,按照規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對反映有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取,由遴選機關告知本人;對反映有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取,待查實并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錄取。
第七章 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負責公開遴選公考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開遴選公考機關要主動接受監督。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和遴選機關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按管理權限處理。
第三十三條 從事遴選工作的人員凡有公考法第七十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回避。
第三十四條 遴選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遴選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遴選的;
(二)不按規定的資格條件和程序遴選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出臺、變更遴選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遴選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遴選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遴選工作崗位或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試題或者其他遴選工作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遴選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人員考試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職,導致遴選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違反遴選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遴選工作紀律的報考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直屬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和設區市直屬機關(含參照公考法管理單位)公開遴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公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