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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是指民事主體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1.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在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時,根據何種標準和原則確定行為人的侵權責任。它既是認定侵權構成,處理侵權糾紛的基本依據,也是指導侵權損害賠償的準則。我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
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是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有:
①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85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②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③教育機構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當事人不需要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舉證,只需要證明自己所受到的損害事實,以及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與自己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就可以。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幾種:
①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致人損害的,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③公民個人飼養地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④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⑥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損害雙方的當事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都沒有過錯,但如果受害人的損失得不到補償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的觀念,要求當事人分擔損害后果。《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2.特殊侵權責任
(1)監護人侵權責任
①監護人責任的概念
監護人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為致人損害,由行為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我國監護人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②監護人責任的承擔
監護人的無過錯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減輕責任的情形。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已經盡到監護責任的,是減輕責任,但不是免除責任。
被監護人自己有財產的自己支付。如果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那么應當首先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2)教育機構的責任
①教育機構責任的概念
教育機構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應由該教育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②教育機構責任的承擔
A.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此時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B.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損害的學校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此時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C.第三人傷害學生的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產品責任
①產品責任的概念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產品責任中的“產品”是經過加工、制造,用于銷售的產品。
②產品責任的承擔
產品責任由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即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如果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對產品質量不合格負有責任的,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在向受害者賠償后有權向運輸者、倉儲者要求賠償。
產品責任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為條件,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是由該產品缺陷引起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應當承擔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
①環境污染責任的概念
環境污染責任,是指污染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一定方式污染環境,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②環境污染責任的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由污染者承擔。《侵權責任法》規定,環境污染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污染者主觀上存在過錯為條件,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是由該污染行為引起的,污染者就應當承擔責任。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免責事由存在兩種情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5)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概念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②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承擔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責任法》確定我國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二元歸責體系。具體體現在:
對于一般主體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對于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